犯罪分子王建明虽已伏法、服刑,但其替身“白手套”闫奎旺仍在继续替其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为其收敛不义之财、如此胆大妄为、藐视、玩弄法律,实属天理不容!党纪不容!国法不容!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原山西省联社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因采取“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手段,打着为盘活蔺润在尧都农商行3亿贷款的招牌,侵占侵吞瓜分我十几亿资产的蔺润煤矿及其关联企业的犯罪行为,于2020年8月14日被山西省纪委监委查处移送司法机关,2023年5月25日以“受贿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但对其直接“享”有我蔺润煤矿30%的股权,及变相获取我蔺润煤矿70%的股权,并未依法查处、收缴。其“替身”闫奎旺仍利用其100%的非法股权,及其“犯罪工具”“代名词”亚格公司为招牌,继续在我蔺润煤矿,破坏性私挖乱采,大发横财,继续在社会上为非作歹,作恶多端,替王建明收取“犯罪所得”的暴利。
       王建明虽然在监狱服刑劳改,但其仍能在狱中“垂帘听政”,指挥他的“白手套”闫奎旺,仍利用靠“权力寻租”的手段,所取得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为资本、资格,盘踞我蔺润煤矿替其继续疯狂敛财,继续危害社会,实属令人震惊与愤怒。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近期我们了解掌握到:王建明的山西省高级法院(2023)晋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中的相关证人的证言证词、张保平诉闫奎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的“律师调查令”,所获取的“询问笔录”,及王建明手写的“情况说明”均高度一致证明: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等人的“代名词”
       2016年12月,侵占我蔺润煤矿的股权结构为:时任临汾办事处主任王建明占30%(闫奎旺代持),张保平占30%(许建立代持),韩志超占30%(陈海滨代持),连勇占10%。四人的股权对外均由亚格公司代名.
       2018年12月,王建明(闫奎旺)利用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的钱财,以5000万元价格收购了韩志超30%的股权,及韩志超实际控制的空壳“亚格公司”。(此时,王建明(闫奎旺)已持有获取我蔺润煤矿60%股权。)
        2019年1月,王建明(闫奎旺)又以“清退”手段把张保平,连勇二人手中的40%股权拿到手。此时,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均被王建明(闫奎旺)全部拿到手。该100%的股权仍由他们的犯罪“工具”亚格公司“代名”“代持”。
       另,王建明在他的手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中供认不讳,明确表述:
      1、“煤矿合作从一开始就是以合法的外衣掩盖了违法违纪的本质。”;
      2、“前期所谓“股东分红”实质上是一帮蛀虫私分公款。”
      3、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7行王建明回答:“我们私下约定收购后三人各自按照30%的比例分红,后来连勇加入进来,我们就给了连勇剩下的百分之十”;
      4、询问笔录:第二页第20行“我们都没有实际出资,当时约定的就是都不实际出资,2017年初为了煤矿复工复产,尧都银行的贷款下来之前张保平、韩志超向亚格公司分别提供过1500万元的短期借款,在尧都农商行发放了6889万元复工复产贷款之后,用贷款的钱把韩志超、张保平各自的1500万连本带息都还了。所以实际上我们三人都没有对亚格公司和蔺润公司出过资。”
      同时,闫奎旺在王建明的刑事裁定书中的“证人证言”也明确表述自认“……他应王建明请求,替王建明代持蔺润煤业的股份,并在太原一家茶社与韩志超、张保平见面。王建明让周昊担任财务总监是为监督蔺润煤业的款项支出,让他代持股份是为了掩人耳目,负责替王建明代领分红款……”
      特别注明:亚格公司的前身是韩志超为他在生意场上所需于2003年工商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该公司既无实体又无资金,王建明借其名字前的2013、2014、2015三年纳税合计不足一千元,该公司纯属一个“空壳”“皮包”公司。
      另,又充分证明,亚格公司从成立至今的所有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股东,全部是挂名股东!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明确规定:“……三、加强对单独保留矿井股权变更的管理。鼓励单独保留矿井(指批复重组整合方案中无主体企业的矿井)再次参与兼并重组,由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进一步兼并重组。单独保留矿并变更股权,引起控股股东变更的,要由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单独保留矿井变更后的控股股东必须是经我省审定的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
      上述权威文件明确规定,以下两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一:煤矿兼并重组:必须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公司。
      第二:煤矿股权的转让必须经县、市、省三级政府的审批方可到工商局进行变更。
       王建明等人及其代名词“亚格公司”根本不具备办矿主体资格,但确以“此”之名,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诈骗手段,取得了古政复【2017】6号《古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西蔺润煤业有限公司股权变更事宜批复》。更为恶劣的是,王建明又伪造虚假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并利用临汾中院给他的“代名词”“犯罪工具”亚格公司披上了合法外衣。从此,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归了他的代名词“亚格公司”。为掩盖他在蔺润煤矿获取的100%股权进行了“名正言顺”。
       王建明于2018年2月26日指令尧都农商行行长李鹏将给我蔺润煤矿的放贷款3亿多的债权,转让给了他的“代名词”亚格公司,并签订了所谓的三方《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补充协议》。
       该两份协议名为三方实为两方,因只有甲方(尧都农商行)签字盖章,乙方(亚格公司)签字盖章,而丙方(蔺润煤矿)只有蔺润煤矿的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及邵海亮的签字,况且我蔺润煤矿及法定代表人连勇对此两份协议根本不知情。实质具体讲是王建明利用掌控尧都农商银行及掌控我蔺润煤矿全部印章之便,自己与自己签订两份所谓的《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纯属为掩盖其真相而“伪造”的证据!
       王建明在2018年2月26日当天“伪造”好这两份证据的当天,就利用他的“代名词”亚格公司作为申请人,尧都农商行为申请执行人,临汾中院于第二天的2018年2月27日,就迅速将强制执行我蔺润煤矿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亚格公司。然后进行了司法拍卖,强制变更等系列法律程序。由此可见,王建明多么神通广大?
      试问,出让债权方尧都农商银行得到多少债权转让金?
      试问,受让方亚格公司又支出了多少债权受让金?
      试问,尧都农商行为什么要把3个亿的巨额债权转给一个一无所有的空壳皮包亚格公司?
      王建明(闫奎旺)把“空手套白狼”窃取我蔺润煤矿100%的股权,及大发横财的“阴谋”手段玩的炉火纯青,淋漓尽致。“王建明及其替身闫奎旺从2016年12月侵占侵吞瓜分我蔺润煤矿资金保守估计获取暴利20亿!”
      至今,对他们的“脏权”至今仍未收缴。其替身闫奎旺至今仍逍遥法外,继续利用他们的“代名词”亚格公司危害社会,进行恶意“虚假诉讼”!以此干扰破坏正常的是司法秩序,以此妄想继续变相敲诈勒索我们受害人、反映人。
      所谓的“亚格公司”纯属王建明手中的“提线木偶”及“代名词”!
      闫奎旺纯属王建明的“替身”、“白手套”!
      此二人的用心之毒、手段之劣、行为之恶,在社会上造成了及其恶劣的影响!
      王建明不加刑,闫奎旺不伏法,实属党纪不容!国法不容!天理不容!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望您在百忙中对我们的实名反映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对犯罪分子王建明的漏罪,“脏权未缴”的犯罪行为,以及其白手套闫奎旺破坏性开采地下国有矿产煤炭资源、重大偷税漏税、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以明党纪国法!
           实名反映人:韩秀云
            电话:18601925999
            2025年8月23日

      附:部分证据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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