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审判机构经手审理的冤假错案
2025年7月15日,315维权服务中心记者烎翚 鲭燚接到来自河北省安国市西城乡东城村刘树谦的法律维权求助电话,刘树谦的维权之路已走了整整三年。从 2022 年作为建设工程实际施工方起诉追讨工程款,到如今沦为 “被告”需退还 100 多万元、背负80余万元工程鉴定费、笔迹鉴定费、诉讼费及律师费,还拖欠100余名农民工工资,这场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审判机构一手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 “笔迹鉴定” 的反复反转、工程造价的离奇骤降,沦为了刘树谦口中 “证据确凿却无处说理” 的冤屈案。而三份来自国家级认证鉴定机构的 “签名造假” 报告,即便被天津市高级人民审判机构认定为 “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新证据”,仍未能撼动三级审判机构的判决 —— 原告变被告的荒诞剧情,至今未有终章。
经过记者一个多月的走访调查核实,当事人刘树谦选择鉴定机构是三家分别为: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天津市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同时请求上级政法监管部门重视该案件,让审判机构撤回判决让审判机构重启鉴定程序、被告人赔付刘树谦经济损失及农民工工资。深入启动核查机制,同时对乱作为的职能部门和该案件被告王会栋进行深入调查!具体如下:

一审:笔迹鉴定 “双重标准”,3000 万造价骤降 1300 万
时间拉回 2022 年 5 月,刘树谦以 “大寺新家园 S 地块非经营性公建项目实际施工方” 身份,将分包方王会栋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审判机构,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从一开始就聚焦在一份 “蹊跷” 的施工合同上 —— 刘树谦当庭否认合同签名为本人所书,并优先申请笔迹鉴定,却被法官以 “看着并非同一人书写” 为由驳回。

“天昊鉴定所检材–收条及审判机构笔录落款签字”图

“天昊鉴定所检材–笔迹对比”图
彼时,审判机构按程序摇号选定天津广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鉴定,结果显示工程总价约 3000 万元,后就此工程造价结果多次开庭核对工程量及价款,远超被告王会栋预期。戏剧性的转折就此发生:面对高额造价,提出之前领取工程款时的收条有原告刘树谦的签名,看似与合同中有工程单价的附件一、二里的落款签名相似,此次法官却直接采纳申请,并摇号选中天津市天昊司法鉴定所。2023年,天昊鉴定出具报告,认定 “签名为刘树谦书写”。

“施工合同及附件一、二 有落款签名”图


“天昊鉴定所检材–附件一、二落款签字及原告刘树谦审判机构调取其他诉讼案件签名”图
更令刘树谦无法接受的是,法官随即要求天津广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这份 “存疑签名” 的合同附件单价重新鉴定。短短两日后,新的鉴定结果出炉:工程总价骤降至 1700 万元,较首次结果减少 1300 万元。当刘树谦以 “鉴定依据虚假” 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时,请求被当庭驳回。2023 年,西青区审判机构作出一审判决:王会栋不欠付工程款,反而原告刘树谦应按照1700万元的造价结论,向被告王会栋退还之前多领取的工程款计100多万元。并承担案件的全部相关费用计80余万元。“法官对双方申请笔迹鉴定的态度前后矛盾,造价鉴定更是‘两天出结果’,这不是‘糊涂判案’是什么?” 刘树谦在庭审后向记者哭诉,彼时他已因工程垫资和诉讼费背负巨额债务,100 余名农民工多次到当地街道和市清欠办上访讨薪,“我从追债的变成还债的,连工人工资都付不起了。”
二审:上诉被驳,“虚假签名” 仍成定案关键
2024 年 1 月,刘树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审判机构,核心诉求直指 “天昊鉴定的签名真实性存疑”。他在上诉状中强调,自己从未签署过该合同附件。刘树谦在申请重新鉴定或专家论证的请求均被驳回。
然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审判机构并未对 “签名真实性” 展开实质审查,仅以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为由,于 2024 年 3 月作出(2024)津 01 民终 108 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仍由刘树谦负担。
“两级审判机构都盯着那份‘假签名’的合同,却对我提出的鉴定异议视而不见。” 刘树谦告诉记者,二审败诉后,他几乎耗尽积蓄,但为了证明清白,他决定自行委托权威鉴定机构,“就算砸锅卖铁,也要找出签名造假的证据。”


“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图
再审:两份国家级鉴定证 “签名造假”,高院认新证却仍驳回
2024 年 9 月,刘树谦依据《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天津市分册)》,委托两家均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的机构 —— 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合同附件的 “刘树谦” 签名重新鉴定。
同年 10 月,两份鉴定报告先后出炉,结论高度一致:
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津中慧 [2024] 文书鉴字第 231 号):检材签名 “墨迹为复制形成”,与刘树谦样本笔迹在 “书写风格、单字笔顺、笔画搭配” 等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非刘树谦书写”;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津迪安 [2024] 文书鉴字第 100 号):检材签名与刘树谦样本笔迹在 “运笔趋势、收笔动作、结构搭配” 等特征上 “差异点量多、质高”,反映 “不同人的书写习惯”,“非刘树谦书写”。
拿着这两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刘树谦向天津市高级人民审判机构申请再审。2024 年底,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在庭审中明确认定: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属于 “新证据”,且 “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但这份 “可能改变结果” 的新证据,最终仍未换来公正。高院以 “未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涉讼工程结算方法另有约定” 为由,驳回了刘树谦的全部再审请求。
“审判机构都承认新证据能影响结果,却因为‘没有其他结算证据’就驳回?” 刘树谦的委托律师表示,案件的核心是 “合同签名是否真实”—— 若签名为假,则天昊鉴定无效,依据该合同作出的造价鉴定也应作废,“连定案的基础证据都是假的,谈何‘结算方法’?这是本末倒置。”
记者追问:三级审判机构的 “证据盲区”,谁来守护司法公正?
截至 2025 年 8 月,刘树谦的维权之路已跨越三年,累计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费等超 80余 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 300 余万元,个人负债近千万元。而这场纠纷的关键 ——“合同签名是否真实”,至今仍未得到三级审判机构的彻底核查。
梳理全案,多个关键节点的 “程序瑕疵” 与 “逻辑矛盾” 令人费解:
笔迹鉴定的双重标准:一审中,刘树谦先提笔迹鉴定被驳回,王会栋后提却被采纳,且天昊鉴定的虚假报告未被质疑;

“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图
工程造价的离奇反转:
首次 3000 万造价,依据 “存疑签名” 两日内骤降 1300 万,鉴定科学性存疑;
新证据的效力架空:高院已认定两份国家级鉴定为 “可能影响结果的新证据”,却以 “无其他结算证据” 驳回,忽视 “假签名导致合同无效” 的核心逻辑。“司法公正的底线,是不让虚假证据成为定案依据。”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鉴定相关规定,鉴定意见需经当庭质证,且审判机构应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流程、样本真实性进行审查。此案中,天昊鉴定的虚假报告未被深度核查,而后续两份权威鉴定虽被认可为新证据,却未触发对原判决事实的重新认定,“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更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如今,刘树谦仍在等待上级政法监管部门的介入。他的诉求很简单:撤销三级审判机构的错误判决,重启笔迹与工程造价鉴定,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结清 100 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并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的 “乱作为” 职能部门及被告王会栋展开调查。
“我相信法律最终会还我清白。” 刘树谦的声音带着疲惫,却透着执拗,“哪怕只剩最后一口气,我也要为自己、为农民工讨回公道,让虚假证据不能再害人。”
这场由 “假签名” 引发的工程纠纷,早已超越个人恩怨 —— 它关乎 100 余名农民工的生计,关乎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更关乎公众对 “司法公正” 的期待。我们期待上级政法部门能正视此案中的诸多疑点,启动深入核查机制,揪出虚假证据背后的问题,还刘树谦一个公道,还天津西青一片清朗的司法与营商环境。

为依法维护原告刘树谦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以及人民审判机构的公正尊严请求重视此等冤假错案!

记者后记:
新证据的效力认定:天津市高级人民审判机构在审理中明确认定两份鉴定意见书属于新证据,并且承认该证据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影响。这一认定肯定了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从证据规则角度,新证据若能有效动摇原判决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就可能成为再审改判的重要依据。在此案中,审判机构既然认可新证据的潜在影响力,那么更应该对案件重新审查秉持谨慎态度,充分尊重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应当事人请求,恳请上级政法主管部门关注该案件,启动案件深入核查机制,同时对乱作为的职能部门和该案件被告王会栋进行深入调查,早日追回该案件原告刘树谦的巨额损失!还地方一个干净的司法环境和营商环境!